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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12.5万+行拘!因企业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
销售经理孔经理全国热线:400-050-3910时间:2022-06-30 14:16浏览次数:
 

案例一

2022年2月17日,广陵生态环境局法人员至位于广陵区头桥镇的扬州某线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该单位2条挤塑生产线正在生产,检查中发现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箱内无活性炭,控制开关无电源显示,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挤塑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收集处理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对该单位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2年1月20日,广陵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至扬州某鞋材辅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生产车间内有2台发泡机正在发泡作业,但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开关未开启,电机未运转,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

经查,2022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单位检查时就已发现未开启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并于1月18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该单位仍未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改正到位,随即我局启动“按日计罚”程序,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六条、《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计罚日数为2022年1月18日-2022年1月20日,共计2天,对该单位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1年6月8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配合上级组织的交叉随机抽查,对一家涂料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该企业正在生产,建有2条涂料生产线,生产中有粉尘产生,发现该企业生产线配套的布袋除尘处理设施未开启,车间排气扇处于开启状态并正向车间外直接排放

该企业上述行为属于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2.5万元的决定;在作出处罚决定后,移送公安部门行政拘留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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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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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文章来源:砖瓦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