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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做好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销售经理孔经理全国热线:400-050-3910时间:2023-12-05 14:39浏览次数:

上一篇为大家总结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配方口监测点位设置规范化的要求,详细描述了从监测断面的选择、监测孔位设置与数量、工作平台的建造和排污口的设置等,这一篇为大家总结有组织排放监测机构的监测依据和检测内容、方法等。

有组织排放监测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测机构要求

监测机构应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具备相关污染物排放指标的监测能力。在岗持证人员数量和监测仪器设备应满足所有测试工作同步开展需要,确保监测结果准确有效。

(二)监测依据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2013);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HJ 848—2017);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办〔2012〕 57号)。

(三)监测内容及频次

1、监测点位和因子。主要监测《意见》中规定的污染源污染物浓度,以及烟气参数(烟气温度、湿度、流速、流量、压力等)。其中,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排气应同时对排气中含氧量进行监测。安装CEMS的有组织排放源全部开展手工监测,石灰石破碎、原料输送转运、燃料输送转运、煤粉制备、水泥粉磨配料、生料库顶、熟料库顶、熟料库底、水泥库顶、水泥包装及水泥发运等环节各选取至少一个有代表性的污染源点位开展现场监测。

2、监测时间和频次。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水泥窑窑头(冷却机)排放口手工监测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3次。其他排放口手工监测不少于1天,每天不少于3次。监测期间,企业在线监测设施不得进行计划外的调试,同时开展CEMS现场比对。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和氨每天至少连续采样监测1小时,或等时间间隔采样获得具有代表性的污染物浓度小时均值,并保证至少有9个实际样品;颗粒物至少采集3个实际样品。

3、监测工况及现场监测记录。现场监测应在生产工况稳定下进行(监测时段内生产负荷≥90%),监测期间工况安排见表1—1。监测同时记录各主要生产工序产品产量、采用各原燃料数量等基本信息,主要原燃料含硫率、低氮燃烧、分级燃烧等源头减排技术采用情况,水泥窑系统废气等主要污染源脱硫、脱硝、除尘污染控制措施运行情况。同步开展主要原燃料组分检测,检测分析监测期间使用的主要原煤的硫分、挥发分、灰分、低位发热量等煤质参数。

砖瓦烟气在线监测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