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经理孔经理全国热线:400-050-3910时间:2018-11-30 14:56浏览次数: |
作为企业环保的责任人员,我十分后悔自己当初的无知行为,在遇到当时的情况并没有第一时间上报,最终才导致了污染环境的后果。”在法庭上,一起环境污染案件的被告人后悔地说。近日,福建省大田县检察院以被告人林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最终,大田县法院以被告人林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此外,该企业也因超标排放大气污染被三明市环保局处以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万元。
据悉,被告人林某是大田县某水泥工业有限公司安环部的一名员工,该水泥厂也是三明市的重点排污单位。在日常工作中,林某作为水泥厂CEMS系统(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及工控机等在线监控设备的第一监管人员、责任人员,负有实时监控外排烟气污染物数值的责任义务。在2018年8月的一天,林某在发现CEMS系统中分析仪显示的数据与工控机显示的数据不一致后,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有效处置,也没有及时向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备,反而修改监测设备的参数范围,干扰工厂自动监测设施的正常使用,致使该公司上传到环保部门的实时监测数据不真实,超标排放氮氧化物2.29倍,导致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出现。
该院案件承办检察官认为,林某作为重点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施的监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造成超标排放氮氧化物,严重污染了当地环境,其行动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罪,并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