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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刑法是如何规定处罚中介机构环评及环境监测造假?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将于2020年12月22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这次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根据稍早前公布的草案二审稿,首次在刑法中明确中介机构环评及环境监测造价入刑,如何解读这背后深意?中国环境报记者近日专访了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

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
“入刑”更加符合罪行法定原则
“入刑”对维护第三方市场管理秩序,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一定要注意罪与非罪的界限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
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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