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经理孔经理全国热线:400-050-3910时间:2020-04-03 14:24浏览次数: |
问题: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8]25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19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联网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216号),要求我司4条生产线废气排气筒三个月内安装完成“烟气自动监控系统”。我公司行业分属有机化学原料及制造,有4条甲醛生产线,生产工艺为原料甲醇经催化氧化制甲醛溶液,反应方程式为:2CH3OH+O2→2HCHO+2H2OCH3OH→HCHO+H2反应产物经吸收塔水吸收后的尾气(主要成分有:H2、CO、不参加反应的N2及微量甲醛、甲醇),进入尾气处理器(不添加任何辅助燃料,处理温度400-600℃)处理后排放。目前公司4条生产线排气筒均安装有VOCs在线监测系统,且已与环保部门联网,日常监测数据在20-30mg/m³(标准限值80mg/m³),按照文件要求,废气监控点应当监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我公司排气筒无此类污染因子,公司同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废气排气筒进行了检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未检出,安装“烟气自动监控系统”毫无意义,请问领导我公司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申请取消安装“烟气自动监控系统”。
回复:您好!根据《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8]25号)和《关于做好2018年重 点排污单位国家监控考核基数确定和联网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8]415号)文件要求,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废气监控点应当监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以及烟气含氧量、流速、流量、温度、湿度五项烟气参数。对由于企业未建成、长期停产(无复产可能)、企业无废气废水排放口(循环利用不外排,排污口已封堵)等特殊情况,确无监控设备安装条件的排污单位,可不安装自动监控设备。按文件要求,您公司不在上述条件之内,应按相关要求安装“烟气自动监控系统”。
山东新泽仪器有限公司的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所有探头、采样系统部件都采用耐腐蚀材料,其中,探头材质为特种耐酸不锈钢(316L) 、过滤器材质为陶瓷、采样伴热管线为特别定制的Φ8聚四氟乙烯伴热管。取样探头通过加热器加热到120℃~150℃,防止样气在经过取样探头后,产生冷凝水。来自采样探头的样气经高温伴热管线,通过三级过滤器除尘,经过两级冷凝系统除水后直接进入分析仪内测量。保证气体测量的精准性,设备的耐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