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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项目主要从事切削液、研磨液的生产经营活动,原料主要为:白油5#、白油32#、消泡剂、乳化剂。生产过程为常温物理混合,物料输送过程全部为管道密闭,工艺:原料进厂→管道抽送至密闭储存罐,暂存→经密闭管道定量抽取至密闭搅拌罐,进行搅拌混合→密闭灌装→出货。废气主要从呼吸阀及进出料口逸出,非持连续产生,且产生量很小。 环评批复要求:企业的有机废气须经收集处理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排放。问题:1、若是开展验收,是否必须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设置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引至高空排放?能否根据实际情况不设置废气处理设施?2、根据实际情况,是否有相关的变更手续,可改为无组织排放?
回复:您好!1.《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指出,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因此,在建设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时,应按照相应要求采取合适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请遵照执行。2.建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的规定,判断该变动是否属于重大变动,若不属于重大变动,可纳入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问题:根据《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4-2010)中,4.5.1 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 m 。排气筒高度必须低于15 m 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表1所列排放限值的外推法计算结果的50%执行,外推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同时,根据本标准4.5.2 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 4.5.1 的要求外,还应高出周围 200 m 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 5 m 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VOCs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表 1 所列排放限值的50%执行。15m排气筒VOCs排放速率标准值为2.9kg/h,如果企业由于考虑安全原因,将排气筒高度改为10m,请问排放速率限值为多少?是根据4.5.1外推法计算后的50%,还是根据4.5.1外推法计算后的50%,再根据4.5.2,排气筒高度小于周围200m范围最高建筑物5m,再乘以50%?
回复:您好!若排气筒高度为10m,根据4.5.1外推法计算后的50%,VOC排放速率限值为0.645kg/h,企业执行该限值即可,不用再执行4.5.2的要求。
TK-1200型固定汚染源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苯系物)在线监测系统,以自主研发的在线气相色谱仪 (GC-FID)为核心,管路全程伴热且防爆,安全可靠,适用于各种工业环境,测量结果实时准确,运行成本低, 满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要求。该系统可用于监测固定汚染源废气中总烃、甲烷、非甲烷总烃、苯系物、氯苯、乙醛、丙烯醛、甲醇、氯乙烯、丙烯腈等一种或多种化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