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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销号综合整治执法检查相关问题
问题:您好,按照2020年广东省开展VOCs销号综合整治要求,被列入到2020年VOCs销号综合整治的企业,所有涉VOCs的生产工序和环节,都得在密闭的空间内,并须做到点对点收集,且收集风量得达到0.3m/s,但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一些文件显示,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那请问,作为2020年广东省的VOCs销号综合整治企业,涉及到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如注塑、吸塑、吹膜或采用VOCs含量低于10%的有机溶剂的印刷工序和喷漆工序等,要完成VOCs销号综合整治,是否得要求在密闭的空间内?无废气治理设施的是否得要求安装废气治理设施,并做到点对点收集,且收集风量得达到0.3m/s?还是无需要求整改?麻烦给个明确的指示,谢谢!
回复:您好!全省目前开展的VOCs销号式综合整治工作,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理。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明确“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用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现场检查工作指引(试行)》相关要求来自国家和省相关法规要求。涉VOCs排放企业应认真落实《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现场检查工作指引(试行)》等要求,做好无组织排放收集和末端治理。
关于化工涂料厂国家版排污申报,标准限值的确定
问题:1.根据《关于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粤环发〔2020〕2号》,现有化工行业自2020年9月1日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非甲烷总烃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2.《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 》中化工污染因子有:颗粒物、苯、苯系物、TVOC、非甲烷总烃、异氰酸酯类等。疑问:(1)现有化工厂自2020年9月1日起是不是只有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GB37824-2019表2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而苯、苯系物、异氰酸酯类都按照表1执行?还是现有的化工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全部污染物执行GB37824-2019中表1,而自2020年9月1日起全部污染物执行GB37824-2019中表2?(2)新受理审批的化工涂料环评所有的污染因子全部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回复:您好!关于问题1的答复:根据《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 》,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根据《关于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粤环发〔2020〕2号》,现有化工行业自2020年9月1日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他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关于问题2的答复:根据《关于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粤环发〔2020〕2号》,自2020年3月1日起,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污染物种类以特别排放限值所列污染物项目种类执行。
TK-1200型固定汚染源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苯系物)在线监测系统,以自主研发的在线气相色谱仪 (GC-FID)为核心,管路全程伴热且防爆,安全可靠,适用于各种工业环境,测量结果实时准确,运行成本低, 满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要求。该系统可用于监测固定汚染源废气中总烃、甲烷、非甲烷总烃、苯系物、氯苯、乙醛、丙烯醛、甲醇、氯乙烯、丙烯腈等一种或多种化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