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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关于印发《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粤环发[2018]6号)中所提及关于“印刷和制鞋行业:落实源头控制措施。推广使用低毒、低(无)VOCs 含量的油墨、胶粘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等原辅材料,2019年年底前,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替代比例不低于60%。” 请问,根据《文件》内容,在新建项目环评审批中,要求有塑料表印工艺企业的原辅材料中油墨的VOCs含量必须低于10%是否合理?低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具体是多少比例才算低?
回复:您好!此前,我省对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认定,主要参照深圳市《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技术规范》相关要求、香港《空气污染管制(挥发性有机物)规例》或其他省市相关涂料、油墨等含量限值标准。现在国家已出台《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请按照该标准执行。
问题:您好,重点行业帮扶检查APP中“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行业”检查台账第30项为“企业密封点数量≥2000个的,是否开展LDAR(泄露检测与修复)工作”。根据《关于细化VOCs重点监管企业销号判定规则的通知》(APP〔2020〕2号)中序号2“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行业销号判定规则“5、生产设备与管线——28-30(判定为‘是’)”的规定,第30项选择“不涉及”不能达到销号要求,需要选择“是”才符合。我对此感到不解。一、从语义逻辑上来说,前半句“企业密封点数量≥2000个的”属于后半句“是否开展LDAR(泄露检测与修复)工作”的前提条件,如果企业密封点数量<2000个,不符合前提,后半句就没有判断的必要性,应当选择“不涉及”。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没有强制要求企业密封点<2000个的需要开展泄露检测与修复工作。请问该项规则是否有误?
回复:您好!关于问题1的回复:如果企业密封点数量<2000个,可选择“不涉及”选项。该项内容已作修改,APP通知也将同步修改。
关于问题2的回复:《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第7页,“8.1企业中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2000个个,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应按照标准执行。
TK-1200型固定汚染源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苯系物)在线监测系统,以自主研发的在线气相色谱仪 (GC-FID)为核心,管路全程伴热且防爆,安全可靠,适用于各种工业环境,测量结果实时准确,运行成本低, 满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要求。该系统可用于监测固定汚染源废气中总烃、甲烷、非甲烷总烃、苯系物、氯苯、乙醛、丙烯醛、甲醇、氯乙烯、丙烯腈等一种或多种化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