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气自动监测设备联网要求、验收方法、验收时限
销售经理孔经理全国热线:400-050-3910时间:2021-09-08 11:02浏览次数: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组织建设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结合法律规定,企业是组织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主体,因此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应由排污单位自主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其中规定: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 3 个月;
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