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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标准规定实测浓度即排放浓度的固定源外均应折算,以消除因过量空气系数、基准含氧量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过大造成“稀释”,使排放浓度“降低”造成达标排放假像的影响。
鉴于国家尚无<检出限时的实测浓度如何折算为排放浓度的具体规定,根据检出限是在给定的置信度内可从样品中检出待测物质的最小浓度,不具有定量意义的性质,可采用“以检出限值”或“检出限的1/2值”来进行折算,以检出限值折算属偏严做法,不超标皆大欢喜,但超标将产生争议。具体采用何值折算,建议由环保主管部门来决定,在主管部门没有给出如何取值的情况下,个人建议取“检出限的1/2”进行折算,这样既可消除以“0”计时折算结果偏低的影响,又可消除以“检出限值”计时折算结果偏高的影响,较为公平合理些。如某炉窑颗粒物用GB16157测得的实测浓度
当采用GB16157测定颗粒物,折算值低于20mg/m3时,报“<20mg/m3”;其折算值低于排放限值,可视为达标;若高于排放限值,可视为超标;若有争议则应改用HJ836复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