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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省厅回复①环评豁免②排放口安装自动监控实施自动监测的问题
销售经理孔经理全国热线:400-050-3910时间:2021-09-08 10:52浏览次数:
 
关于环评豁免的若干疑问
 
 

问题:一、近期浏览关于环评豁免的相关咨询,发现对于VOCs排放重点行业(如家具、塑胶、印刷等)中涉胶水、涉丝印、涉印刷的项目有“几乎不产生有机废气可豁免环评”的回复,想问下几乎不产生的标准是不高于多少?二、环评豁免的企业如涉及少量有机废气排放,是否需要申请总量指标?三、如环评豁免的企业属于VOCs排放重点行业但废气排放量很小,其选址可否在工业集聚区以外?四、如环评豁免的企业不属于VOCs排放重点行业但因产品需求必须配备某些产生少量有机废气的工艺及设备(如金属外壳需要局部丝印商标、玻璃面板需要丝印挡光边框等),其选址可否在工业集聚区以外?五、如有企业在豁免政策施行前完成建设,在豁免政策施行后被当地执法部门以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处罚是否有效?或者现行豁免政策是否可以作为免于处罚的依据(如石材加工,按环评名录是最低做报告表的,但根据豁免政策的精神可以豁免环评)?

回复:您好!一、省政府办公厅今年3月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对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豁免环评手续办理,对于具体项目是否符合豁免条件,建议结合工艺、污染物产排情况等信息,径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咨询。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应当符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项目选址要求建议径向当地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咨询。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VOCs排放量大于300公斤/年的新、改、扩建项目,进行总量替代,按照附表1填报VOCs指标来源说明。其他排放量规模需要总量替代的,由本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行确定范围,并按照要求审核总量指标来源,填写VOCs总量指标来源说明。该文针对所有排放VOCs企业,对于VOCs排放量大于300公斤/年的企业要报备省里,低于300公斤/年的由各地市自行确定报备排放量。三、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咨询人提及的案件处罚问题应由处罚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确定,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有关法律适用原则。

 
 
企业对排放口安装自动监控实施自动监测后是否还需要请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季度检测
 
 

问题:企业对排放口安装自动监控实施自动监测后是否还必须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相关污染物进行季度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呢?

回复:您好,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并联网后,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相关配套技术规范开展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