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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CEMS适用性检测管理要求
销售经理孔经理全国热线:400-050-3910时间:2023-12-27 16:48浏览次数:

    为了规范CEMS适用性检测工作的检测流程和工作方法,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CEMS适用性检测管理规定如下。


    (1)CEMS仪器生产企业申请适用性检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申请测的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环保行业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的规定,并保证所送检的仪器不与其他仪器厂商、科研院所等单位和个人有任何的知识产权纠纷;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2)CEMS适用性检测合格后,质检中心出具检测合格报告,适用性检测报告编号样式为“质(认)字[年份]-XXX号”,报告有效期为3年;在3年有效期内,将对该CEMS仪器进行监督性抽查检测,监督性检测报告编号样式为“质(督认)字[年份]-XXX号”报告编号在同一年份内统一编排。


    (3)在CEMS适用性检测合格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生产企业需要继续生产和销售已得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的CEMS仪器应重新申请进行适用性检测。对于已经取得适用性测合格报告的CEMS仪器,若其生产企业对CEMS核心部件进行了技术和结构的改进、调整和更换,必须按新产品重新申请进行检测。


    (4)获得适用性检测合格的CEMS生产企业应保证所检仪器在检测前后的一致性,保证后续生产CEMS产品质量稳定、可靠,不得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质检中心将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网站(www.cnemc.cn)向社会公布适用检测合的CEMS有仪器和生产企业名录。


    (5)适用性检测不合格的CEMS产品,由生产企业按要求查找仪器技术和结构缺陷,分析被故障原因,进行技术整改;整改完成后提交整改报告,报告应包括CEMS产品存在和发现的问题以及采取的有效整改措施和整改后自测的数据结果;整改报告经质检中心审核通过后可按照程序重新申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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