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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江苏污染源监测设备安装规定
销售经理孔经理全国热线:400-050-3910时间:2025-11-18 17:04浏览次数:

    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的官方回复,关于企业工况中氧含量监测及标气通入问题,核心要点如下:


    核心规定依据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二十条。


    常规要求
    原则上,涉气排污单位必须对含氧量、流速/流量、温度、湿度、压力这五项烟气参数进行自动监测,并将数据纳入采集传输系统。
    例外情况(可暂缓安装含氧量监测设备)
    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排污单位,可以申请暂缓安装含氧量自动监测设备:
    排污类型:属于非燃烧类工艺过程。
    数据用途:无需使用氧含量数据进行污染物折算浓度计算。
    例外情况的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必须:
    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证明材料。
    获得主管部门同意。
    在省平台的企业基础信息中备注,并上传相关批准文件。


    关于标气通入问题
    氧含量监测:如果可以适用上述例外情况(即经批准暂缓安装),则自然无需对氧含量分析仪进行标气校准。
    烟尘监测:回复中提及“烟尘是氧化锆的”,但未直接说明烟尘监测是否需要通标气。通常,烟气连续监测系统(CEMS)中的各项监测设备(包括烟尘仪)都需要定期使用标准物质进行校准,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是否需要通标气,应依据该监测设备本身的运行规范和要求来确定,与企业是否进行浓度折算无直接关系。


    最终责任
    无论是否安装含氧量监测设备,排污单位都必须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全部责任。

 

烟气在线监测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