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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的官方回复,关于企业工况中氧含量监测及标气通入问题,核心要点如下:
核心规定依据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二十条。
常规要求
原则上,涉气排污单位必须对含氧量、流速/流量、温度、湿度、压力这五项烟气参数进行自动监测,并将数据纳入采集传输系统。
例外情况(可暂缓安装含氧量监测设备)
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排污单位,可以申请暂缓安装含氧量自动监测设备:
排污类型:属于非燃烧类工艺过程。
数据用途:无需使用氧含量数据进行污染物折算浓度计算。
例外情况的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必须:
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证明材料。
获得主管部门同意。
在省平台的企业基础信息中备注,并上传相关批准文件。
关于标气通入问题
氧含量监测:如果可以适用上述例外情况(即经批准暂缓安装),则自然无需对氧含量分析仪进行标气校准。
烟尘监测:回复中提及“烟尘是氧化锆的”,但未直接说明烟尘监测是否需要通标气。通常,烟气连续监测系统(CEMS)中的各项监测设备(包括烟尘仪)都需要定期使用标准物质进行校准,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是否需要通标气,应依据该监测设备本身的运行规范和要求来确定,与企业是否进行浓度折算无直接关系。
最终责任
无论是否安装含氧量监测设备,排污单位都必须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全部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