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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适用于除有行业排放标准规定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
2有组织废气排放标准限值的确定
2.1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的日期确定标准执行的时段,批准日期为1997年1月1日前的,执行标准中表1所列标准限值;批准日期为1997年1月1日后的执行标准中表2所列标准限值。
2.2废气排放浓度按行业类别确定。
2.3废气排放速率按污染源所处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排放速率的限值按排气筒高度确定。
2.4若排气筒高度处于标准列出的两个高度值之间,用内插法计算排放速率;若排气筒高度大于或小于标准中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用外推法计算。
2.5排气筒不能满足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建筑5m以上要求时,应按其高度对应的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2.6新污染源排气筒高度低于15m(标准规定最低排气筒高度)时,其排放速率按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2.7两个或以上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近距离排气筒应依次合并为1根等效排气筒,等效排气筒排放速率按相关计算方法计算。
2.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排气筒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须同时达到标准限值,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
3无组织废气排放标准限值的确定。
3.1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的日期确定标准执行的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仅按行业类别确定)。
3.2无组织排放限值按污染物分为周界(厂界)外浓度最高点排放限值,如氯化氢等;无组织排放源参照点(上风向)与监控点(下风向)浓度差值限值,如氟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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