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CEMS 技术指标验收一般条件
销售经理孔经理全国热线:400-050-3910时间:2021-01-14 09:57浏览次数: |
技术指标验收包括挥发性有机物和废气参数技术指标验收。现场验收时,准确度验收应在其它各项技术验收测试合格后开展。
技术指标验收一般条件
a) 现场验收时必须采用在有效期内的有证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采用甲烷或丙烷的标气,苯系物采用至少包含苯、甲苯和二甲苯的混合标气(或每种物质标气),零气可使用氮气或洁净空气(其中碳氢化合物不得高于0.3mg/m3)。较低浓度的标准气体可以使用高浓度的标准气体采用等比例稀释方法获得,等比例稀释装置的精密度在 1%以内。工作气源纯度应满足分析仪器使用要求,氢气纯度至少达到 99.99%。标准气体要求贮存在铝或不锈钢瓶中,不确定度应≤2.0%。
b) 当对全系统进行零点校准和量程校准、示值误差和响应时间的检测时,零气和标准气体应通过预设管线输送至采样探头处,经由样品传输管线回到站房,经过全套预处理设施后进入气体分析仪,不得直接通入气体分析仪。
c) 验收前检查采样伴热管线的设置,满足5.4的要求。
d) 验收前24小时,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供应商需对待测系统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记录设备的零点和量程读数,以此作为验收时计算24小时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的初始读数。验收期间除本技术要求的操作外,不允许对系统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维护、检修和调节。
e) 日常运行中设备的分析仪等主要或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安装位置等发生变动时,应分别满足本技术要求的规定,并进行再次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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