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在排放控制上有哪些特点?
销售经理孔经理全国热线:400-050-3910时间:2021-09-02 09:51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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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生产过程中涉及VOCs原辅料储存、输送、反应、分离精制等众多工序,均可能造成VOCs的排放,且无组织排放量较大,同时还存在大量有毒有害及恶臭物质排放。本标准基于从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到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管控思路,有组织排放与无组织排放控制双管齐下,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
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是农药工业的难点之一,标准根据农药工业特点,实施无组织排放的全过程监管。首先,对于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实施差异化管控,促进企业实现源头减排;其次,针对原辅料储存、生产工艺过程以及废水处理等无组织排放环节,规定了明确的措施性控制要求;最后,针对无组织排放管控效果,规定了厂区监控浓度限值的建议值,由地方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自主实施。
2.综合项目和特征污染物项目相结合,全面控制VOCs排放
农药行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种类众多,行业常用有机溶剂有数十种,并且还涉及氯化氢、氨、氰化物等有毒有害的无机污染物。为全面管控农药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采用“综合项目+特征污染物项目”相结合的方式,保证排放监管的严密性。综合项目包括非甲烷总烃(NMHC)和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控制VOCs类物质的总排放。特征污染物项目突出重点,考虑光化学反应性管控苯系物等,防范健康风险管控光气、氰化氢等,防止恶臭扰民管控硫化氢、氨等。
3.实施浓度和效率双指标管控,实现VOCs有效削减
标准沿用排放浓度限值的控制方式的同时,考虑VOCs通风排放的特点,对于排放量大的重点源,实行排放浓度与去除效率双重控制。当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废气NMHC初始排放量大于3kg/h(重点地区加严到2kg/h)时,还应实行去除效率控制,处理效率不得低于80%,有效防止稀释排放,削减VOCs的总排放量。